登录站点

用户名

密码

捡到手机后两次索要报酬

已有 95 次阅读  2009-02-08 22:26   标签手机 
6日下午,在宿迁从事新闻工作的高女士把自行车停放在发展大道中行门前,就上班去了。半小时后,临近下班时,她才突然想起,自己手机打完电话后就放进了自行车前面的车篮里。高女士当即回到停车处,自行车还在,但手机早已没了。

  无论高女士怎么拨打自己的手机,要么是长时间没人接,要么就是占线。高女士通过短信表达了自己要回手机的心情,并可以适当地支付一定的报酬。很快,对方回了信息,“给我充50元Q币,QQ号383037965,收到后归还”。得知高女士不会充,对方又教高女士怎么到网吧充,高女士坚持要当面给钱,拿回手机,对方不耐烦了,“想要(手机)就充”,并称“50(元)我也不值得骗你!”

  无奈,高女士只得到附近的网吧给对方指定的号码充了50元钱,随后无论高女士怎么打电话、发短信,对方再也没有回音了。临近晚上9时,对方再次发来短信,“我女友也要50,你把地址发来,我直接快递(手机)给你”!高女士愤怒了,这不是明摆着敲诈吗,于是,她到附近的府苑派出所报了警。

  值班的民警认为,由于手机金额较小,显然够不成侵占罪,对方索要报酬没有明显的威胁口吻,也不能说是敲诈,只能进行批评教育。这位热心的民警表示,会根据高女士提供的线索,积极帮助她找回手机。

  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韩万江律师认为,有人捡到手机,失主表示酬谢,酬谢的轻重都应该是失主的本意,而不应该进行赤裸裸的交易,主动索要报酬可从道德上进行谴责。韩律师告诉记者,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,拾到他人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,但权利人在领取失物时,应支付拾得人在保管失物时所产生的费用,以及悬赏失物时的承诺。但如果保管中并没有产生费用,失物者可以不支付费用,作为拾得人不应当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以外的报酬。如果一味以保管为由索要费用并拒不归还物品,则可能涉嫌“故意侵占

分享 举报